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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与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产学研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和国家高等院校的互补优势,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战略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的甄选、培养、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与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相关的科研计划制定、科研预算编制、研究课题确定和科研项目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高校共同审核保利博士后项目申请者进站资格,经集团公司招聘委员会研究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培养人选,由高校向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后,方可来集团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人选原则上为高校在编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与博士后签订《联合培养保利集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人申请,报高校和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博士后在集团工作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关系仍保留在高校。

  第八条集团为博士后提供3000元住房津贴、6000元工作津贴和1000元用餐津贴,合计税前10000元。

  第九条集团可为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回高校继续任职,也可经高校和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出站手续,正式调入集团工作。

  第十一条博士后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商高校予以退站,包括:考核不合格的;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况的。

  第十二条博士后课题提前完成,由本人申请,经指导专家小组和高校审核,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提前出站,提前时间最多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博士后泄漏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资源,从事与公司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严重作出批评,或经与高校协商一致可作退站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不解决博士后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集团定期支付高校导师指导费和管理费,具体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作为与各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博士后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申请专利归集团公司所有,博士后按规定可享受应有权益。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集团是指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指博士后工作期间,是指博士后按规定在保利全职工作期间,不包括在高校进修、授课时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