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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40 号)

  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

  现将《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评估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 挥其在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旨在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 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 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委人才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 人社厅)共同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江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下发评估通知,发布参评单位名单,制定评估工作指标;

  (二)汇总收集评估材料,统计整理评估数据,组织评估核查相关工作,以及撰写评估结果报告;

  (三)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省评估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负责对本地区(部门)评估材料整理、核实及数据统计,对参评单位实地检查,提出评估检查意见并上报;

  (三)负责本地区(部门)评估工作总结、评估结果反馈以及 整改工作落实。

  第七条 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自评,负责收集评估材料、数据填报、撰写自评 报告并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设立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时间),评估周期为3年。

  第九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设置:

  (一)基地建设与管理(35分):主要包括基础建设、运行管理、与流动站产学研合作及组织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博士后人员招收(35分):主要包括招收规模及结构、博士后人员培养等。

  (三)博士后人员承担科研项目(10分):主要包括主持或参 与各类科研项目数等。

  (四)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及转化(20分):主要包括发表论 文著作、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结合博士后招收工作进行全年动态跟踪管理,具体评估对象和时间 以当年印发的评估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按单位自评、评估检查、 评估核查、汇总 评定四个阶段逐步进行。(一)单位自评。参评单位按照《江西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评估指标》(见附件)和评估通知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如实填报 数据,撰写自评报告并上报评估材料。

  (二)评估检查。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及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对参评单位评估数据、自评材料进行整理、核 实,并进行实地检查,提出评估检查意见报省博管办。

  (三)评估核查。省委人才办和省人社厅组成评估核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结合评 估检查意见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评估指标进行评分确定评估等级。

  (四)汇总评定。省博管办对评估数据和评估等级进行汇总、 统计,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省人社厅研究同意,报省委人才办审 定。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84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 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在推荐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方面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责成一年内整改;一年整改后经 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撤销的创新实践基地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评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列入评估对象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或材料,以及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 德和知识产权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等级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