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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上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48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 国科发干字 0398 号)和原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 国科发 干字 0751 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 部函〔2012〕)351 号),现就江西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 “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 未就业子女,以下同)落户和上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问题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其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设站 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江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博管办)《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介绍信》(附件 1)和《调 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 4),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 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为博士后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 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 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居 住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博士后期满出站,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 理户口迁出手续。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省博管办《博士后研 究人员出站落户介绍信》(附件2)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 件4),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为博士后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 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二、关于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

 1.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本地 区博士后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2.博士后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暂住户口所在 地对等的重点中学。

3.博士后子女如系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 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

4.博士后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 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均凭省博管办《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入学介绍信》(附件3)到暂住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三年三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