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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问题的通知


  博管办[1993]1号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省(市)和设站单位的积极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曾在《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中规定,允许各博士后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近几年来,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数逐年增多,对加快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促进博士工作稳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核准,  由各博士后流动站自筹经费(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市)提供或其它渠道筹集)招收的博士后,均是国家统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把他们称作“部门博士后”、“地方博士后”等。他们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家属随其流动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一切待遇。
    二、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不具体列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每年下达的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名额分配方案,各设站单位可根据经费来源及研究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随时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当前,全国每年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总规模,将控制在该年度招收博士后总计划数的25%左右。
    三、各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保证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质量。要根据经费来源渠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为他们每人每年提供15000元人民币的日常经费和其它必需的科研经费。同时,还必须提供与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各设站单位在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报送有关审批材料时,应包括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的说明。请各设站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工作。否则,我们将视情况暂停其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甚至减少其计划招收博士后的名额。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