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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培养造就高层次的经济管理人才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学术指导小组。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对流动站的申报、设立、管理、评估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
(二)审定流动站的管理办法;
(三)定期和不定期研究流动站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协调、指导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流动站的申报工作;
(二)对外发布录用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相关信息;
(三)对申请进站博士毕业生进行初审,为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做博士后的人员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四)流动站的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兄弟单位流动站之间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五)传达上级有关博士后工作文件,上报我校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文件、报表和材料;
(六)在站博士后期满出站的上报审批和工作分配,做好博士后出站的各种交接手续;
(七)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核;
(八)协助科研处做好在站博士后申请各种科研基金的申报工作;
(九)做好博士后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等;
(十)协助后勤管理处做好博士后住房的安排;
(十一)办理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研究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二)处理其它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协调分配流动站的招收名额;
(二)组织审核和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名单;
(三)负责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
(四)审议博士后提前或延期完成其“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的申请。
第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掌握,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博士后获得的科研资助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八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的工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国家资助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条  在国家计划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经批准,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所有费用均自理。
第十一条  提倡并支持与企业联合培养以及以研究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我校及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可接收少量优秀的国(境)外博士,国(境)外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其申请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申请程序相同。国(境)外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我校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外事方面的事宜由校外事处负责。
第十三条   博士后参加导师所在学院的有关活动(包括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其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均由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文来自博士后流动站,原文地址:http://pdoct.jxufe.edu.cn